什么是商标,当时在世界上比较共同的看法为,商标就是能够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许效劳同其他企业的产品或许效劳差异开来的标志。换言之,商标是一种用于产品上或许效劳中的特定符号,消费者经过这种符号,辨认或许承认该产品、效劳的生产经营者和效劳提供者。这一根本界说表明晰商标的本质属性和主要特征。也只需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在不同的方式中对商标做出界定,并打开构建商标法令制度,断定其详细内容。

  在我国商标法中,对商标作出的界定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产品与 别人的产品差异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色彩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项界定表明,商标是一种标志,用于产品上,具有差异性,在今世它是一种可视标志。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所作的界说是精确的,提醒了商标的本质特征。

  这项界说与国际上一些通常选用的商标界说也是共同的,比方世界交易安排《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断定,“任何符号或符号的组合,只需能够将一企业的货品和效劳差异于其他企业的货品或效劳,即能够构成商标;此类符号,特别是单词,包含人名、字母、数字、图画的成分和色彩的组合以及任何此类符号的组合,均应契合注册为商标的条件;……这些符号应为视觉上可感知的。”又比方,在欧洲共同体商标法令中,商标“能够由能用书写表明的任何标志,特别是文字,其间包含人名、图画、字母、数字、产品形状或其包装组成,只需这些标志能够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效劳同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效劳差异开来”。这些关于商标的界说都提醒了商标的本质特征,说明晰人们关于商标在知道上的共同性。

  断定了商标的科学界说,有了法令上的界定,随后进行的就应当是紧紧扣住商标的本质特征,以实践为基础,形成一整套环绕商标的制度,包含权力的详细构成、权力的承认、权力的运用、权力的维护,以及与权力相适应的种种责任,国家对商标的办理等。这些内容体现于法令方式,就是商标法令制度。

  关于商标,有一个科学的、反映其本质特征的界说是必要的,或许说应当对商标有科学的、契合实际的知道,不然就有可能贬低商标、误解商标,乃至是否定商标应有的作用。这种现象,在历史上若干现实能够引为经验。所以正确地知道商标是什么,把握住它的科学界说,是了解和研讨商标法令制度的重要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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